院教〔2014〕67号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相关部门: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赴境外学习的管理和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皖西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短期)学分认定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皖西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短期)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赴境外学习的管理和课程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指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组织的我校学生赴境外(含港澳台)高校参加的短期(一般为一学期)交流课程学习、社会实践项目、文化交流等。
(二)对外交流接受学校应是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境外高校。
(三)境外交流学习内容,应基本符合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四)学生境外修读课程,与我校应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可以认定学分;如与我校应修课程不同的,可以认定为专业或通识选修课程。
(五)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素质拓展学分。
(六)学生在境外学习,原则上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二、认定基本程序
(一)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相关课程介绍等材料,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
(二)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时对应关系,提出学分和成绩认定意见并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教务处按照认定后的我校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予以记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学分认定申请需在交流项目结束返校后一学期内一次办理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三、学分与成绩记载
(一)对方成绩采用与我校相同记分制,则直接记载;对方成绩采用与我校不同记分制,需附该校的成绩记载及学分计算方法,由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会商认定。
(二)学生境外实际修读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课程性质按认定的记载。境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教务处、所在学院存档备案。
四、课程补修
交流学生赴境外学习期间,应修而未能正常修读课程课程,应办理课程自修免听手续,在交流项目结束后参加考核。可采用以下处理办法:
(一)回校当前学期未进行考核的课程,可于考核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二)申请缓考,参加课程缓考考试。
五、学籍管理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其学籍性质不变,应按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缴纳我校学费,进行学籍注册。
六、其他事宜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成绩和学分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学生申请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时,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应负责告知学生本规定内容,提供必要的指导。
(三)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